发布日期:2011-05-05 浏览:360
最近同事办了个离婚案件颇为棘手。
男方有轻微精神病史,女方委托同事代理离婚诉讼。同事起诉到法院后,男方应诉到庭,但他拿出了多张在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精神疾病的病历,声称自己有精神病,无行为能力。
女方虽然极力声称男方已经康复,不然如何到法院应诉自如呢?
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的,法院应当先做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确认,如果无行为能力人,应当由他的监护人代为诉讼。
但当法院要求男方去做精神疾病鉴定时,男方却拒绝配合。如此以来,这件离婚案件陷入了怪圈,法院左右为难,又不能搁置案件,最后以裁定方式驳回原告的请求。
同事找我讨论此案,我也无良策应对,只能建议上诉。
回忆去年我办的一起案件与该案很相似,但我在诉状里规避了对方有精神病的描述,好在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当庭调解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