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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辱骂不止?薛平律师成功代理人格权纠纷,法院判决:限期赔礼道歉!

发布日期:2026-05-11  浏览:42

 

案件简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第三人王某某产生感情纠葛,被告自201X年起,多次在联系不上原告前夫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辱骂原告,原告曾报警处理,但被告骚扰行为未收敛,即便原告与前夫离婚后,骚扰仍持续,严重扰乱原告正常生活。原告遂诉至合肥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骚扰、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存在辱骂、骚扰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骚扰行为持续至今,故驳回停止骚扰的诉请,支持赔礼道歉的诉请,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XX区。

第三人:王某某,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XX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王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第三人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某诉请: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电话、信息等骚扰行为,停止侵害原告人格权并赔礼道歉;2. 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前夫相识多年,201X年X月,被告联系不上原告前夫后,致电原告询问下落,原告才知晓二者暧昧关系。此后,被告多次在原告前夫不接电话时骚扰原告,长期通过多渠道对原告进行辱骂、恐吓,原告曾于202X年X月报警,但被告骚扰行为未收敛,即便原告与前夫离婚后,骚扰仍未停止,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故诉至法院。

被告及第三人答辩情况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第三人王某某未到庭述称。

一审法院查明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未进行质证。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短信截图显示,某手机号向原告发送辱骂性短信,该手机号与原告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中被告的手机号一致,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结合原告提交的短信记录,能够确认201X年X月至202X年X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发送辱骂短信、拨打骚扰电话,原告亦自认曾拨打过被告电话。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多项权利。本案中,结合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向原告发送辱骂短信、拨打骚扰电话的事实,但原告主张被告骚扰行为持续至202X年X月之后,未提交证据佐证,且目前无法联系到被告,应认定骚扰行为已不存在,故对原告要求停止骚扰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发送粗俗辱骂短信,有悖社会公德,行为不当,对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某赔礼道歉;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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