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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薛平律师:离婚时子女抚养费如何确认?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作为衡量标准吗?

发布日期:2026-07-14  作者:张冰玉  浏览:2

           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费向来是争议焦点。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确认,核心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确立的“协议优先、判决补充”原则,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三大基准进行综合裁量。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上述比例确定。但是在计算抚养费所依据的收入时,究竟应以实际到手工资为准,还是可将公积金缴存基数等纳入参考范围?下文薛平律师结合实务办案真实案例,为读者详细剖析。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冯某与妻子王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育有一女,2021年两人感情破裂,男方冯某向法院提出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被驳回,随即冯某再次提起起诉,这次妻子王某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女儿抚养权归自己,冯某以每月公积金缴存基数12000元为标准,承担女儿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冯某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包含月应发工资,年度一次性奖励月平均数,第13月工资月平均数、车补、餐补和单边公积金,系月实际收入,按此收入,判决冯某支付王某子女抚养费每月3000元,此数额已远超王某及女儿居住地H市的月平均消费支出。同时冯某还在诉讼阶段被检查确诊为严重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治疗,无力负担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无奈之下冯某决定更换律师,委托薛平律师介入。

二、办案经过

薛平律师得知此案后明确指出了一审中的核心错误,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其实际收入完全是两个概念,这也是一个基本常识。公积金缴存基数既包括目前无法领取的“五险一金”,也包括“车补、餐补、生活补贴”等补助,这些补贴并非收入,而是冯某已支出的部分。此外,冯某的社保缴费基数为5800元,与公积金缴费基数相差巨大,显然这两个基数都不能作为认定标准,而应该以冯某真正的“月实际收入”来确定。

在二审审理阶段,薛平律师依法提交多项有力证据:冯某单位对冯某工资收入情况的证明每月7400元、冯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每月平均收入8000元,综合佐证冯某真实月收入区间在 7500 元至 8000 元之间。此外还提交当事人身体状况相关证明,证实其当下经济负担较重,无力承担高额子女抚养费。

与此同时,薛平律师检索整理省内同类裁判案例,提交中院生效类案判决,明确主张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作为抚养费计算标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薛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将子女抚养费调整至每月 1800元,为当事人大幅减轻了经济压力。

三、律师点睛

在离婚计算抚养费时,有些人会误以为公积金缴存基数就是真实工资,这是常见误区,公积金基数里包含各类补贴、未到手的社保公积金等,并不是自己能自由支配的收入,不能用来算抚养费。法院判抚养费,主要看个人实际到手收入、孩子的日常开销和当地生活水平。大家遇到抚养费纠纷,别被高额基数误导,一定要拿出真实工资、纳税、个人状况等证据维权。

(为保护隐私,文中人物及事件均已作简化处理。)

 

作者简介:张冰玉,薛平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实习律师,211大学法学毕业,手机1505517850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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