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5-12 浏览:39
申请人张某燕系被监护人李某虎的祖母。李某虎父母离婚后,李某虎由父亲李某抚养,实际由张某燕与李某共同照料,其母赵某萍长期未履行抚养及监护义务。后李某身故,张某燕就李某虎监护权与赵某萍协商时,赵某萍避而不见。为保障李某虎的健康稳定成长,张某燕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薛平律师,向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法院审理后,结合赵某萍无法履行监护义务、张某燕具备监护能力及李某虎意愿,依法判决变更张某燕为李某虎的监护人。
申请人:张某燕。
委托代理人:薛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燕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燕称,其系被监护人李某虎的祖母。2020年4月12日,李某虎父母协议离婚,约定李某虎由申请人之子李某抚养,离婚后李某虎一直由申请人与儿子共同抚养,李某虎之母赵某萍未履行抚养义务。后申请人之子李某身故,申请人就监护权与赵某萍协商未果,赵某萍避而不见。因赵某萍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李某虎自愿随申请人生活,请求法院变更监护人为张某燕。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李某虎,男,201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某区。李某虎系李某与赵某萍之子,双方离婚时约定李某虎由李某抚养,赵某萍不支付抚养费。后李某身故,申请人张某燕系李某虎祖母,一直抚养李某虎至今,赵某萍自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未履行监护职责,本院查找赵某萍未果。
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李某虎父亲已身故,母亲赵某萍无法联系、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申请人张某燕具备监护能力,长期照顾李某虎,且李某虎自愿随其生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本院对张某燕变更监护人的诉请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李某虎的监护人变更为张某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