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栏目 典型案例

薛平律师代理离婚纠纷案:婚前财产转化购房分割离婚判决

发布日期:2026-03-22  浏览:94

 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引发的离婚纠纷,核心争议聚焦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离婚损害赔偿。原、被告结婚多年育有一女,婚后因长期分居、性格不合、家庭矛盾激化,双方均同意离婚。原告主张多分婚前财产转化的房产份额,要求分割被告转移的存款,并以被告婚内过错主张精神赔偿;被告则辩称原告未尽抚养义务、存在家暴行为,要求多分财产、分担共同债务,并争取子女抚养权。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结合子女长期生活现状及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判令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并明确探望规则;依法核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重点采信原告婚前财产转化购房的分割主张,认定案涉存款与共同债务抵销,确定女方需支付男方财产补偿款;因双方均未充分举证对方婚内过错,均驳回各自损害赔偿诉请,整体裁判兼顾财产公平分割与子女权益保障。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平,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两处房产及对应车位、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辆,原告主张其中一处房产因首付款来源于其婚前个人房屋出售款项,应分得该房产60%以上份额;3.确认夫妻双方无共同债务;4.判令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5.明确原告探望权的行使方式;6.不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及经济帮助;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8.判令被告返还恶意转移的夫妻共同存款,并支付相应份额款项;9.以被告系婚内过错方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双方长期无法有效沟通,矛盾持续激化,后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在家庭矛盾中处理方式偏激,多次通过不当方式影响原告工作,双方长期冷战,拒绝正常沟通,甚至发生无理争执后离家多日,对原告及婚生女造成心理伤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同时,被告在双方矛盾激化期间,恶意将名下大额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并分次取现转移,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被告婚内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系过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李某辩称,1.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婚后长期在外服役,未尽丈夫与父亲的责任,婚生女一直由被告独自抚养,原告退伍后亦未改善家庭相处状态,且原告曾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告身体受伤,被告已报警处理,原告虽出具承诺书但未悔改。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原告主张的房产分割比例,原告婚前房屋婚后存在夫妻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案涉房产应依法合理分割,被告长期独自抚养子女,且原告存在家暴行为,被告应多分财产;其余房产、车辆、股票权益应依法平均分割,同时要求分割原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军人职业年金。3.双方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分担。4.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告身体及精神受损,应向被告支付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主张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婚生女长期随被告生活,且已满14周岁,愿意随母亲生活,原告应支付更高标准抚养费,教育、医疗等大额费用凭票据双方均分,同时明确原告探望权行使规则,保障子女稳定生活。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子女现已年满14周岁。庭审中,婚生女陈述日常随母亲生活时间更长,由母亲照料更多,问及愿意随哪方生活时未明确表态。经核查,原告年度收入有固定数额。

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肢体冲突,被告受伤,双方在公安机关调解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约定互不追究此次事件法律责任。双方曾因购房事宜向案外人借款,并共同出具承诺书,确认尚欠部分款项未偿还,双方均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治安调解协议书、承诺书、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夫妻感情系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明确表示同意,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婚生女现已年满14周岁,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照料更多,结合子女生活现状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判令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为宜。结合原告收入水平、本地生活消费标准及子女实际需求,判令原告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并依法明确原告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非寒暑假、寒假、暑假分别设定合理探望时长,春节探望方式按奇偶数年交替进行,被告负有配合义务。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认定

针对原告主张首付款来源于婚前房屋出售款的房产,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婚前财产转化及婚后还贷明细,被告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部分财产分割份额及折算金额予以采信;其余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平均分割原则处理。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转移的存款,被告辩称用于偿还共同债务,结合双方签字确认的债务承诺书,本院认定该笔款项与夫妻共同债务相互抵销,不再重复分割。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具体金额,原告自认支付被告相应数额,本院予以支持。经整体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财产补偿款相应数额。

针对原告主张首付款来源于婚前房屋出售款的房产,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婚前财产转化及婚后还贷明细,被告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部分财产分割份额及折算金额予以采信;其余财产按照平均分割原则处理。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转移的存款,被告辩称用于偿还共同债务,结合双方签字确认的债务承诺书,本院认定该笔款项与夫妻共同债务相互抵销,不再重复分割。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具体金额,原告自认支付被告相应数额,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财产补偿款相应数额。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原告主张被告婚内存在过错,仅提交部分聊天记录及网络言论,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家暴损害赔偿,双方已在公安机关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互不追究此次事件中的任何法律责任,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原告主张被告婚内存在过错,仅提交部分聊天记录及网络言论,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家暴损害赔偿,双方已在公安机关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本院亦不予支持。

判决内容

一、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由被告李某直接抚养,原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本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固定日期前支付;

三、原告张某享有探望婚生女的权利,被告李某予以配合,具体探望方式:非寒暑假期间,原告每月可接走婚生女共同生活两次,每次为周末两天;寒假期间可接走共同生活十天;暑假期间可接走共同生活一个月;奇数年婚生女随原告过春节,偶数年随被告过春节;

四、夫妻共有的合肥市经开区某小区房产及对应车位归被告李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李某负责偿还;

五、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的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房产及对应车位归原告张某所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六、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的车辆归被告李某所有,剩余车辆贷款由被告李某负责偿还;

七、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财产补偿款相应数额;

八、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信息
 
点击微信号并添加为好友
XPLS148
安徽专业的离婚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