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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的杀伤力

发布日期:2014-07-02  浏览:433

         婚后不久,男方为了婚姻的天长地久,与女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约定将男方婚前房产在婚后作为共同财产,如果转让出售,所得款项共同享受。天有不测风云,现双方离婚,男方因惧怕协议内容,故私下将房产卖掉了,不再露面,为了让男方出面,我们策略性地另行提出了确认之诉,同时和现房主说明法律上对他的危害性,几经波折,男方终于出现在了离婚的法庭上,在对真假卖房款的问题上进行最后一番较量后,昨天终于拿到了胜利的判决书,此案耗时一年有余,感触颇多:

    一、婚内协议的效力是很有杀伤力的,虽然多数都以受胁迫、受欺骗这类理由加以抗辩,但都难以奏效;

    二、有些东西是死的,你再拖关系找人,也不能把黑的说的白的,所以,不要怕,要用宣读判决书一样的气势来宣读我们手里的法律条文;

    三、对于逃避一方而言,躲是没有用的,协商解决才是减少损失的有效办法;对于进攻一方,必要的让步是应该的,这样更易得到法官情感方面的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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