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9-23 浏览:416
今天到高新区法院立案,一个简单的离婚案件,没有共同财产,但立案庭却要求在诉讼请求里加上一项“无共同财产分割”,这让我哭笑不得,这哪里算是请求呢?我以为是高新区法院内部的规定。下午到庐阳法院立另一个案件,立案庭告知我也必须加上这一项,看来这是合肥地区法院统一的规定,为了避免当事人逃避缴纳诉讼费。今后再写诉状还必须加上这不伦不类的一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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