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5-12 浏览:268
今天上午到瑶海法院把曾先生的离婚案件立上了。一开始,立案庭说“婚姻证明”没有民政部门的盖章,不给立案,我据理力争:立案审查只需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不需要对实质问题进行审查。但讲理是没用的,立案庭那个女孩也不反驳,干脆来个不理睬。
我开始犯难了,按照规定,开具“婚姻证明”必须本人持身份证去才行,可是曾先生已经到山东出差去了,现在为这事专门叫他回来显然不合适,我决定去碰碰运气。
来到民政局办公大厅,我说明来意,掏出证明让办事人员盖章,那个漂亮的小姑娘头也没抬手一伸“身份证?”,我假装在包里翻找,弄的一脸狼狈,小姑娘看我着急倒乐了,问我“是你本人吗?”,我赶紧回答“是、是,上次来复印给你们看过证件了,但忘了盖章,这次又忘了带身份证,瞧我这记性!",那姑娘迟疑了一下,还是拿起公章重重的盖在了证明上,我一颗悬着的心落地!
今天这事做的够聪明,但不磊落。其实一开始是我的失误,曾先生拿来复印件时我曾要求他去盖章,可他急着赶火车去山东,我以为立案也许没问题,结果恰恰相反,以后一定得再考虑周详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