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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离婚律师浅谈现在为什么离婚的越来越多

发布日期:2018-06-04  浏览:296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人思想比较保守,整体离婚率偏低。到了21世纪之初,离婚的比例开始逐年升高。而在此基础上,女性主动提出离婚,较之以往也呈现了上升趋势。合肥高新区离婚律师浅谈现在为什么离婚的越来越多,女性当事人主动提出离婚的越来越多,而男性当事人以消极和被动姿态来面对不和睦婚姻的人也越来越多。

  
       下面,就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常见的几个问题做如几方面的解析:
 
        一、离婚诉讼中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面对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孩子的年龄问题,如果小孩还在哺乳期内,那么原则上归母亲抚养;如果母亲确实不具备抚养能力,此种情况下,也可以由父亲抚养。其次是如果孩子已脱离哺乳期,那么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要经过协议解决,但前提要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重要的要素。比如:经济条件,能够给孩子更为优越的成长环境,还有抚养孩子一方的个人素质等等。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后,如果子女在十岁以上则应当必要征求孩子个人的意思。
 
        二、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结合众多代理过的离婚案件司法实践中总结提炼出如下维权建议: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前提应本着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平均分配的原则分割。
 
        但在离婚诉讼财产分割中,常有的纠纷问题就是一方转移财产,或者隐瞒财产,此时,离婚诉讼期间应先申请法院对被告方进行财产保全。 此外,如果在离婚诉讼前或者财产保全前所转移的财产,诉讼方应当进行举证,如果提供不了合证明,法院只会按已保全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三、离婚诉讼中一方出轨维权的问题:
 
        离婚案件代理实践中因一方出轨造成的离婚诉讼,主要会在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有重大影响,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一方有过错,财产分割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且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如果夫妻一方的婚外情被法院认定的话,在夫妻财产分割上可以对有婚外情一方少分或不分,并且支持其对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实务代理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一方发现另一方出轨,苦于手中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而在此时提出离婚,出轨一方却不同意,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建议:遇到这种情况,先不要急于走法律渠道去调解离婚或是起诉离婚,首先要做的是维持夫妻双方感情现状,避免“打草惊蛇”,然后通过一些合法渠道和手段搜集以下关键性证据:1、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亲昵电话录音或是聊天内容短信内容等;2、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亲昵照片;3、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交际频繁度等。待上述证据都收集充足后再通过法律途径调解或是起诉离婚,此时无过错方具有的过错方出轨证据已满足了法院支持离婚的条件,此时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以据此支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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