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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离婚律师告诉您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回属及变更

发布日期:2018-04-19  浏览:187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回属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糊口。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糊口,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糊口,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尽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养能力的;

  (2)子女随其糊口时间较长,改变糊口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显著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糊口,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糊口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前提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糊口,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糊口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匡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糊口的优先前提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糊口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糊口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糊口的一方不绝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糊口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糊口,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合法理由需要变更的。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变更

  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所确定的子女抚养关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哀求法院判决变更。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题目的若干详细意见》划定,有下列情形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应当予以支持:

  ①与子女共同糊口的父母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糊口的父母一方不绝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糊口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糊口,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合法理由需要变更的,与子女糊口的父母一方因犯罪被监禁或者劳动改造无力抚养子女的,与子女糊口的父母一方因失业,破产等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

  薛律师:1369565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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