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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律师谈离婚——离婚不要抚养费能反悔?

发布日期:2017-01-08  浏览:1419

 

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不用承担。协议离婚后,放弃抚养费的一方反悔,重新起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对此应如何处理,长期以来在实践中一处存在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有效,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方起诉。

离婚协议书是基于双方自愿经协商达成,离婚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可能是因为对方在其他方面做出了让步,如允许随意推翻协议约定,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和严肃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确认了离婚协议中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这一约定的合法性。协议的这一约定是双方离婚的一个条件,在离婚后,一方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其诉请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协议有效,如协议一方起诉至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如子女一方将对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离婚协议的效力同上。但认为该协议只能是离婚后父母双方的内部抚养费如何支付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为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任何协议都不能剥夺的。因此,如双方离婚后,子女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薛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放弃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在离婚的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对于子女不具有约束力,不妨碍子女的诉讼权利。这就意味着,即使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放弃抚养费的要求,但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这属于孩子合法的权利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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